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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要点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亮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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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目录

  1.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的规定
  2. 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离婚怎么分配
  3.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部内容

[One]、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的规定

〖One〗、[One]、胁迫结婚的,被胁迫人可撤销婚姻的期限延长。

〖Two〗、[Two]、新增可撤销婚姻又一情形,即“婚前一方有重大疾病的需如实告知,否则另一方有权撤销婚姻。”

〖Three〗、[Three]、新增“离婚冷静期”制度,保护家庭关系、维护家庭稳定。

〖Four〗、[Four]、新增“协议离婚必须提交书面离婚协议,并且亲自到民政局办理”。

〖Five〗、[Five]、新增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又分居满一年,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,法院受理后应当判决离婚”。

〖Six〗、[Six]、新增夫妻一方“日常生活代理权”。

〖Seven〗、[Seven]、新增“共债共签”制度,源头上解决无辜配偶“被负债”问题。

〖Eight〗、[Eight]、夫妻共同财产种类增加,离婚时可分割的财产类型有变化。

〖Nine〗、[Nine]、新增“不离婚也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两种法定情形。”

〖Ten〗、[Ten]、新增“亲子鉴定新规,可通过起诉要求亲子鉴定,成年子女也可以单方要求做亲子鉴定。”

1〖One〗、〖Eleven〗、法典明确“不满两周岁的子女,以由女方抚养为原则。”

1〖Two〗、〖Twelve〗、新增“离婚时,损害赔偿兜底条款,加大过错方赔偿责任。”

[Two]、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离婚怎么分配

在平等分配的基础上,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,全职太太可要求支付补偿金。

[Three]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部内容

〖One〗、第一千零四十条【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】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。

〖Two〗、第一千零四十一条【基本原则】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。

〖Three〗、实行婚姻自由、一夫一妻、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。

〖Four〗、保护妇女、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残疾人的合法权益。

〖Five〗、第一千零四十二条【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】禁止包办、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。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

〖Six〗、禁止重婚。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。

〖Seven〗、禁止家庭暴力。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。

〖Eight〗、第一千零四十三条【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】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,弘扬家庭美德,重视家庭文明建设。

〖Nine〗、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,互相关爱;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,互相帮助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

〖Ten〗、第一千零四〖Fourteen〗、条【收养的基本原则】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,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。

1〖One〗、第一千零四十五条【亲属、近亲属及家庭成员】亲属包括配偶、血亲和姻亲。

1〖Two〗、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为近亲属。

1〖Three〗、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。

1〖Four〗、第一千零四十六条【结婚自愿】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,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,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。

1〖Five〗、第一千零四十七条【法定结婚年龄】结婚年龄,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,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。

1〖Six〗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【禁止结婚的情形】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。

1〖Seven〗、第一千零四十九条【结婚登记】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。符合本法规定的,予以登记,发给结婚证。完成结婚登记,即确立婚姻关系。未办理结婚登记的,应当补办登记。

1〖Eight〗、第一千零五十条【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】登记结婚后,按照男女双方约定,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,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。

1〖Nine〗、第一千零五十一条【婚姻无效的情形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

20、第一千零五十二条【胁迫婚姻】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
2〖One〗、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
2〖Two〗、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
2〖Three〗、第一千零五十三条【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】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
2〖Four〗、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
2〖Five〗、第一千零五〖Fourteen〗、条【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】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。

2〖Six〗、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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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# 婚姻家庭# 婚姻# 民法典# 撤销# 第一千